货物出口印尼产地证HK未加工证明
1.签发“未再加工证明”时,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应逐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单是否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内容一致。经审核无误的,予以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2.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视情况在货物离境前对货物按规定比例进行查验。
3.发现对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进行任何形式再加工的,不予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4.再加工包括:拆箱、分类(分级)、重新搭配、检验、换包装、再包装及替换产品等。
5.对转口时未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离境后一般不再受理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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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再加工证明,又亦称为未加工证明,统称产地证未加工证明,全称为香港中检局未再加工证明,具体指的是货物在出口过程中经香港转运,而所出口的货物为中国生产制作,继而需要提供出口商品在香港未进行加工的证明,也就是将由我国大陆商检局签发的原产地证明,如FORM A,FORM E,FORM F等产地证送至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简称香港中检公司)进行认证和签字盖章。用以证明中国所出口的货物在途经第三个国家或地区中转时,未在中转地进行任何形式的加工或制作,符合给惠国直接运输规则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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