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汽车报废标准遵循的还是2001年由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其中对不同车型的使用年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在内的汽车,如果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如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或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都将进行报废处理。
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的;
(二)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19座以下(含19座)的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公务车、个人注册登记的非常运车辆除外)使用10年的;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汽车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八)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不含低速汽车、摩托车),因其张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而得名。自己车辆是否属于此次黄标车淘汰范围,可登录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市商务局官方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