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报废流程:领申请表登记审核—验车—交行驶证、车牌—缴费—回收公司解体照像—查验解体情况—审批—办公室盖章—注销汽车档案。
具体过程:、
①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②登记并审核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对车辆查验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书》;
③车主持《汽车报废通知书》到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送交车辆;
④回收企业经查验《汽车报废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并进行照相、开具《报废汽车回收汪明》和支付残值;
⑤车主持《申请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查验、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当前,我国汽车报废标准遵循的还是2001年由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其中对不同车型的使用年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在内的汽车,如果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如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或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都将进行报废处理。
1、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2、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3、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办理补贴的时限界定
●2014年公告的黄标车,在2015年6月30日前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30%;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50%;2016年1月1日以后淘汰的,不再享受补贴
●2015年公告的黄标车,在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按照补贴标准执行;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前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30%;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50%;2017年1月1日以后淘汰的,不再享受补贴
需要提醒的是,2015年公告的黄标车车主需在2017年1月31日前提出补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另外,黄标车淘汰时间以车主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