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你好,是这样的,我们是一个品牌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主要搞设计研究,我们的产品会委托工厂帮我们进行生产,具体流程是这样:
1、工厂按我们要求生产好货物好,交给我们,同时会开增值税专用的发票给我司;
2、货到我司后,我们会根据客户的销售渠道,其它一部分货物会以我司的名义安排出口,这样有报关单,也有了退税联。
我现在有一些疑问,希望您帮我解答一下:我们可以申请做退税吗?如何操作?可以给一些法规资料参考吗?
对于该客户的问题,小编给出的答复是:
1、工厂开成品增票给公司,公司跟工厂之间形成内贸关系,公司操作出口报关,收汇动作,结汇把成本(工厂发票金额)给到工厂。公司拿着报关单,退税联,发票申请退税。公司在这里充当了一个代理的角色(目前市场上的代理公司都是这种模式)。
2、工厂开票给公司,公司抵扣掉,自己有进项,还是以公司名义操作出口报关,结汇,核销,拿着报关单,退税联直接向国税局申报退税,不用发票了。
后,是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
2.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
3.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4.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和退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